欢迎来到北京泓灼会计,公司主营:北京公司注册、北京代理记账、北京商标注册等!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信用管理相关事项公告!

发布者: 泓灼来源: 泓灼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完善纳税信用体系,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以下简称《公告》)。对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信用管理相关事项公告!

一、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本公告所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评后,2019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再评价,在机构存续期间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二、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则。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

三、自开展2019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税务机关对D级纳税人采取的信用管理措施。对于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税务机关应按照本条前述规定在2020年11月30日前调整其2019年度纳税信用级别,2019年度以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作追溯调整。对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四、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五、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七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2015年第85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4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所附《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同时废止。

点赞

点赞

--
点赞

狠踩

--

文章关键词: 税务服务 代理记账

相关解读

哪些发票可以作为成本票?

哪些发票可以作为成本票?

在企业经营期间,通常,企业成本费用越高,在一定限度内,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就越少。那么哪些发票可以作为成本票?下面就随北京泓灼会计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代开发票有哪些风险?

代开发票有哪些风险?

当前在纳税人经营期间的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小规模纳税人给公司提供服务,公司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没有开票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给公司提供服务,公司需要开...

税控器托管都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税控器托管都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随着税收管理的日益严格和税务政策的不断演变,越来越多的企业为了更专业地进行发票开具和管理工作,选择将税控器托管给专业的服务商,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并确...

查看报价

  • 贴心服务

    一站式360度全方位服务
  • 安全保密

    客户信息实行最高等级保护
  • 高效便捷

    不放过为客户节省每分钟的可能
  • 售后保障

    专家级售后服务,保您全程无忧

*请保持电话畅通,5分钟后将收到报价

一键获取报价

微信咨询

电话咨询

扫一扫,微信免费咨询

400-669-8898